儋州市各单位党委(党组)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切实落实四项监督制度,促进各单位党委(党组)书记认真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提高各单位选人用人质量,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单位党委(党组)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是指各单位党委(党组)书记因提拔使用、平级交流、到龄退休等原因即将离任时,由市委组织部对其任职期间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的情况进行检查。
第三条 对因拟提拔使用即将离任的各单位党委(党组)书记的检查,一般结合干部考察进行,由市委派出的干部考察组负责实施。
第四条 对因平级交流、到龄退休等原因即将离任的各单位党委(党组)书记的检查,由市委组织部干部监督科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对即将离任的各单位党委(党组)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的情况,重点检查下列内容:
(一)任职期间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和市委有关干部选拔任用规定的情况;
(二)任职期间本单位选拔任用的干部的情况;
(三)任职期间本单位用人风气的情况;
(四)任职期间遵守组织人事纪律的情况特别是离任前有无突击提拔调整干部的情况;
(五)任职期间加强干部监督管理工作的情况;
(六)其他应当检查的情况。
第六条 离任检查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即将离任的各单位党委(党组)书记报告任职期间本办法第五条所列情况;
(二)在一定范围内对即将离任的各单位党委(党组)书记任职期间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情况和各单位党委(党组)近一年内新任用的干部进行民主评议;
(三)通过个别访谈、召开座谈会、受理举报等方式听取干部群众意见;
(四)查阅干部任免相关材料;
(五)向市委组织部报告检查情况;
(六)向被检查的单位党委(党组)书记反馈检查结果。
第七条 对拟提拔使用的各单位党委(党组)书记的民主评议,参加人员范围与考察时的参加民主测评人员范围一致。
对因平级交流、到龄退休等原因即将离任的各单位党委(党组)书记的民主评议,一般由下列人员参加:
(一)党委(党组)成员;
(二)本单位全体干部;
(三)下属单位主要负责;
(四)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第八条 检查结果作为评价、使用单位党委(党组)书记的重要依据。对民主评议中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总体评价“满意”、“基本满意”两项比率合计不足三分之二,或者用人风气总体评价“好”、“较好”两项比率合计不足三分之二的人员,经组织考核认定,要采取相应的组织处理措施,其中拟提拔使用的,应当取消其资格。
拟提拔使用干部的考察材料中应当反映检查情况和民主评议结果。
第九条 检查发现即将离任的各单位党委(党组)书记任职期间存在严重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问题的,以及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要进行调查核实。经调查属实的,根据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对于拟提拔使用的,先取消其提拔资格,再视情况作进一步处理。
对于在新任用的干部民主评议中满意度明显偏低的干部,有关单位党委(党组)书记应当就其任用情况作出说明。考察组或者检查组应当对其任用过程进行调查了解。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