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儋州市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管理员时间:2011-06-02 05:21:00来源:中共儋州市委组织部

 

第一条  为保证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防止用人失察失误,严肃处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中办发[2010]9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坚持党委领导、分级负责,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严格要求、违规必究的原则。

第三条  市纪委和市委组织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行责任追究。

第四条  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单位党委(党组)主要领导干部或者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

(一)违反干部任免程序和规定,个人指定提拔、调整人选的;

(二)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的;

(三)不按照规定召开党委(党组)会议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的;

(四)个人决定干部任免或者个人改变党委(党组)会议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的;

(五)突击提拔、调整干部的;

(六)违反规定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或者提高干部职级待遇的;

(七)授意、指使、强令有关人员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阻挠、制止上级有关部门对本单位选人用人问题进行调查核实以及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的;

(八)上级组织部门来考察干部时,不如实反映被考察对象表现,有意隐瞒被考察对象的真实情况,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九)本单位的干部任免实施方案不提交组织部门审核,任免干部不按规定邀请纪检、组织部门的人员参加,导致违规使用干部的;

    (十)本单位用人上不正之风严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查处不力的;

(十一)有其他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行为的。

在发生突发重大自然灾害、群体性事件及其他紧急情况下,经上一级党组织批准的用人行为,不列入责任追究范围,但事后应当履行有关干部任免程序,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第五条  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负责组织人事工作的有关领导干部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的基本条件、任职资格、方式、程序和范围进行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的;

(二)不如实向党委(党组)报告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等情况的;

(三)不按照规定征求纪检监察机关、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对拟任人选的意见,或者不如实向党委(党组)报告纪检监察机关、计划生育管理部门意见建议的;

(四)不按照规定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的;

(五)对反映的线索清楚、内容具体的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问题不进行调查核实以及核实后不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的;

(六)对本单位领导成员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的行为不提出反对意见的;

(七)不认真落实干部监督工作有关规定,整治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不力,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

    (八)有其他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行为的。

    第六条  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干部考察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更改、伪造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结果的;

    (二)不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范围进行考察的;

    (三)对反映考察对象的问题线索清楚、内容具体的举报不进行调查核实或者不如实报告的;

    (四)隐瞒、歪曲、泄露考察情况的;

    (五)接受考察对象或者考察对象请托人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或者支付凭证等财物,参加考察对象或者考察对象请托人安排的消费活动,以及接受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特殊接待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不认真审核干部档案,导致干部信息不准确,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按照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

    (八)有其他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行为的。

第七条  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纪检监察机关有关领导干部和人员的责任:

    (一)不如实向组织人事部门回复掌握的有关拟任人选遵守党纪政纪情况的;

    (二)不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的;

    (三)对发现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不进行调查处理的;

(四)对反映拟任人选问题的性质严重、线索清楚、内容具体的举报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核实的。

第八条  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计划生育管理部门有关领导干部和人员的责任:

    (一)不如实向组织人事部门回复掌握的有关拟任人选遵守计划生育有关规定情况的;

    (二)对反映拟任人选违反计划生育问题线索清楚、内容具体的举报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核实的。

    第九条  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有关领导干部和人员的责任:

    (一)在个别谈话推荐和考察中故意提供虚假情况的;

    (二)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营私舞弊,收受或者给予他人财物,安排或者接受他人安排的消费活动的;

    (三)利用职务便利违反规定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

    (四)要求提拔本人近亲属,或者指令提拔秘书等身边工作人员的;

    (五)在干部提名、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或者选举中搞拉票贿选等非组织活动的;

    (六)泄露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等有关情况的;

    (七)故意向干部选拔任用问题调查部门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不实材料的;

    (八)有其他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行为的。

    第十条  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民主评议、民意调查中,本单位群众满意度明显偏低、选人用人方面问题突出、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经组织考核认定,应当追究负有责任的党委(党组)和负责组织人事工作的主要领导干部的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列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或者群众反映强烈、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组织处理。组织处理的方式包括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的情况,应当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有本办法第九条第(五)项所列情形,已列为考察对象或者提拔人选的,应当首先将其排除出考察对象或者取消其提拔资格,再按照本条前款规定作出处理。

    第十二条  有本办法所列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按照有关规定视情节分别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同时使用。

    第十四条  市委组织部对工作中发现、群众举报或者新闻媒体反映的线索清楚、内容具体的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的问题必须进行调查处理,也可会同纪检监察机关进行调查处理。

    市纪委在受理举报、查办案件等工作中发现的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的问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处理情况应当向组织人事部门通报。需要给予组织处理的,与组织人事部门共同研究提出处理建议方案,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批。

    作出责任追究决定后,由市委组织部、市纪委办理责任追究相关事宜。

第十五条  领导干部因违纪违法受到撤销党内职务或者行政职务以上处分且在其提拔任职前就有违纪违法行为的,市委组织部必须对其选拔任用过程进行调查。经调查核实,确实存在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问题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  受到责任追究的人员对责任追究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责任追究决定的机关提出书面申诉。作出责任追究决定的机关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受理并作出处理。

    申诉期间,不停止责任追究决定的执行。

    第十七条  受到调离岗位处理的,一年内不得提拔;引咎辞职和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两年内不得提拔;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拔;同时受到纪律处分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引咎辞职和受到责令辞职、免职、降职处理的党政领导干部,应当综合考虑其一贯表现、资历、特长等因素,合理安排工作岗位或者相应工作任务,并同时确定相应的职级待遇。受到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影响期满后拟重新任用的,在作出决定前应当征得市委组织部同意。

第十八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记实制度。负责组织人事的科室应当如实记录选拔任用干部过程中推荐提名、考察、酝酿、讨论决定等情况,为实施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提供依据。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纪委、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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