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党委、市直机关、企事业单位:
为了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干部任用条例》),加强对领导干部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管理,我市于2003年印发了《关于派员列席各单位党委(党组)干部任免会议暂行规定》(儋委办发[2003]55号),干部管理权限下放后,又于2009年年底先后印发了《儋州市下放干部管理权限工作方案》(儋委发[2009]26号)、《中共儋州市委关于下放干部管理权限后严格管理干部工作的通知》(儋委发[2009]36号)、《中共儋州市纪委、中共儋州市委组织部关于严格管理干部工作的通知》(儋纪[2009]65号)等文件(以下简称“四个文件”),从目前的执行情况看,大部分单位都能按“四个文件”的要求抓好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但也有个别单位没有严格执行有关规定,特别是存在少数领导干部不熟悉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政策规定、个别负责组织人事工作的同志不熟悉干部任免有关程序等问题。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干部任免权限下放后干部管理工作和干部监督工作,营造风清气正的选人用人环境,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发[2003]17号)、《关于加强组织部门干部监督工作的意见》(中组发[2005]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干部监督工作的指导思想和主要任务
1.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先进性建设和全市发展大局,着眼于建设高素质的干部队伍,认真贯彻中央、省委和市委关于加强干部监督工作的要求,以党内法规为依据,从严格管理和关心爱护干部出发,坚持从严教育、从严管理、从严监督的要求,把干部监督贯穿于干部培养教育、考察考核、选拔任用、日常管理的各个环节,建立健全强化预防、及时发现、严肃纠正的干部监督工作机制,切实加强对领导干部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营造风清气正的干事创业环境和选人用人环境,为加快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海南西部中心城市建设提供坚强的组织保障。
2.主要任务。一是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监督,重点加强对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的监督。监督的主要内容是,遵守政治纪律和廉洁从政规定、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坚持求真务实作风等方面的情况。二是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重点抓好《干部任用条例》和四项监督制度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监督的主要内容是:能否严格按照《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原则、条件、程序和纪律选拔任用干部;能否严肃查处违反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不按《干部任用条例》规定选拔任用干部的行为;能否认真执行四项监督制度、“四个文件”以及《儋州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治理拉票行为办法(试行)》和《儋州市领导干部谈心谈话办法(试行)》。
二、加强对领导班子和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
3.扎实抓好理想信念教育和反腐倡廉教育。把教育贯穿于干部培养选拔和管理监督之中,深入开展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活动,引导和督促领导干部加强党性修养,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思想,牢记“两个务必”,筑牢拒腐防变思想防线。对新提拔的干部进行任前谈话时,要在廉洁自律方面提出明确的纪律要求。
4.切实落实民主集中制。建立健全议事、决策规则和程序,坚持集体领导与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用制度管人和管事,坚持重大事项由领导班子集体决定。
5.认真落实民主生活会制度。各级领导班子结合工作实际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并按要求充分做好会前准备,各班子的民主生活会要提前邀请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直机关单位还应邀请市直机关工委)派员参与指导,班子成员要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组织部部务会成员除参加本班子的民主生活会外,每人每年应当参加一个以上下一级领导班子的民主生活会。
6.突出监督重点。加强对市直机关单位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镇党委负责人,市重点项目负责人和大额资金使用人的监督。按照《儋州市领导干部谈心谈话办法(试行)》的要求,组织部部务会成员要结合分工与有关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谈心谈话,组织部干部监督科要不定期与各部门关键岗位负责人谈心谈话,了解其思想、工作、作风等方面的情况。会同纪检监察机关抓好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制度、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党政正职年度工作报告制度、单位党委(党组)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制度、领导干部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和重点项目及时审计等制度的落实。
7.充分发挥组织函询、提醒谈话、诫勉谈话作用,加强举报查核工作。通过年度考核、民主生活会、专项检查、谈心谈话、受理举报等途径发现领导干部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选人用人、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洁自律等方面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进行组织函询、提醒谈话或诫勉谈话。
三、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
8.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过程的监督。市委组织部干部监督科要加强对各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力度,各单位的干部选拔任用都要制定相应的工作方案,并报市委组织部干部监督科和分管领导审批,任用后的干部要及时报市委组织部备案,未经组织部备案的干部任免一律无效,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相关的人事、工资手续,对违规违纪的要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要求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9.加大竞争性选拔干部力度。各单位中层干部的选拔应有1/3以上通过竞争上岗产生。
10.加强对各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现场监督。各单位任用本单位所管理干部的民主推荐、笔试、面试、党委(党组)任免干部会议等四个环节市纪委均应派员监督,市委组织部重点参加面试、党委(党组)会议等两个环节的现场指导,实现监督关卡前移。各单位的邀请函须以书面形式至少提前一天送市纪委和市委组织部相关科室,一般由市纪委派驻组和市委组织部干部监督科派员参加。
11.各单位要全面推行差额选拔干部办法,有5个(含)以上党委(党组)成员的单位干部任免要采取无记名票决制的办法决定干部任免。
12.各单位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严禁放松条件、降低标准使用干部,涉及需报告的事项必须按有关要求进行报告。
13.严肃查处违反《干部任用条例》的行为,坚决遏制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认真贯彻《关于切实解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的意见》,抓住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整治,坚决整治拉票行为,认真开展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行贿受贿行为专项治理,防止选人用人不正之风滋生蔓延。坚持和完善领导干部任前公示制度,对换届等敏感时期收到的对领导干部公示的反映,要从速调查处理。
14.加大组织处理和问责力度。充分运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一报告两评议”成果,对在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中排名靠后、民主测评满意度偏低、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干部予以调整;对违反中央、省委和市委关于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政策规定,在选人用人上搞不正之风,或在换届选举和民主推荐干部中防治拉票贿选等非组织活动不力,风气不好的,追究党委(党组)主要领导的责任;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一报告两评议”满意度偏低的单位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实行问责。
15.建立领导干部“带病提拔”倒查机制。领导干部因违纪违法受到撤销党内职务或行政职务以上处分且在其提拔任职前就有违纪违法行为的,组织人事部门必须对其选拔任用过程进行调查,确实存在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问题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16.充分发挥群众监督的作用。坚持和完善干部考察预告制度、任前公示制度。建立健全信访、电话、网络“三位一体”的举报受理机制。对群众举报反应的问题,性质严重、内容具体、线索清楚的,要认真调查核实和处理。实名举报的,采取适当方式向举报人反馈查处结果。切实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坚决制止和严肃处理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行为。积极营造群众监督的良好环境,形成群众对干部监督的有序参与机制。
17.注意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向新闻媒体通报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有关情况,接受舆论监督。对严重违反《干部任用条例》的典型案件,必要时可通过新闻媒体曝光。加强对干部监督工作的宣传,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四、完善干部监督工作协调配合机制
18.完善干部监督信息互享机制。完善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和干部任用前征求纪委、计生等部门意见制度,强化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编制、信访、检察、审计等部门信息共享机制,增强协作意识,形成干部监督工作合力。
19.建立组织部门与纪检机关在有关干部党风廉政方面情况的工作沟通制度、联系人制度和责任制度。
20.建立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员制度。有干部任免权的单位要明确一名原则性强、懂干部工作业务、作风正派的同志担任本单位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员。其主要职责是:监督本单位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是否符合有关政策规定,其程序是否正确,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操作及时提醒单位主要领导;受组织部委派到其他单位交叉检查各单位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确保各单位正确行使干部任免权。各单位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员须报市委组织部备案。
中共儋州市委
2011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