儋州市领导干部谈心谈话办法(试行)
为了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建立领导干部谈心谈话制度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实事求是、以人为本,解决思想问题和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切实爱护、真诚关心干部的原则。
第二条 实行干部谈心谈话制度,坚持一级抓一级,分级负责的办法。市委常委会成员、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市政协主席、市人民法院院长和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市委书记负责谈心谈话;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班子成员由各党组主要负责同志进行谈心谈话;市直机关、企事业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由各分管市领导负责谈心谈话;各单位的中层领导由单位主要领导负责谈心谈话;其他人员由单位分管领导负责谈心谈话;各镇(场)领导班子成员由分管市领导或联系点单位的市级领导负责谈心谈话;各村(居)委会党支部书记(主任)由镇委书记(镇长)负责谈心谈话;村(居)委会班子成员由镇包点领导负责谈心谈话。遇重大事项或特别事项时可越级进行谈心谈话。
第三条 市委书记、市长、市纪委书记、组织部长在届内找各镇(场)党政负责人,市直机关、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至少谈心一次。
第四条 纪检监察、组织部门的有关负责人可根据工作需要找有关人员进行谈心谈话。
第五条 谈心谈话每年不少于一次,其时机一般是:
(一)干部在理解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指示精神出现偏差时;
(二)干部职务发生变动和离休、退休时;
(三)干部个人遇有重大变故事项时;
(四)领导班子内部出现不团结苗头时;
(五)年终考核进行民意测评,干部满意、基本满意两项之和不足三分之二时,或者发现领导干部在思想作风、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洁自律等方面有不健康苗头时;
(六)通过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一报告两评议”活动,干部群众对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满意、基本满意两项之和不足三分之二时;
(七)人事调整,干部进入考察范围,但没有任用时;
(八)召开民主生活会前;
(九)遇到其他需要谈心谈话的情况时。
第六条 遇下列情况必须及时找干部谈心谈话,做到五必谈:
(一) 领导班子不协调时必谈;
(二) 干部职务变动时必谈;
(三) 发现苗头性问题时必谈;
(四) 有重要信访反映时必谈;
(五) 家庭发生重大变故时必谈。
第七条 谈心谈话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集体谈心谈话、个别谈心谈话等方式约请干部谈心谈话,干部个人也可主动向有关领导提出谈心谈话要求。
第八条 领导同志在谈心谈话前,要做好充分的准备,详细了解被谈心谈话人的基本情况、性格特点及谈心谈话重点,采取不同的方式。谈心谈话要注重思想性、原则性和针对性,讲究谈心谈话艺术,提高谈心谈话效果。
第九条 谈心谈话对象应端正态度,主动、真实反映情况,虚心接受谈心谈话中提出的缺点和不足,对在谈心谈话中要求做出书面回复的事项应及时按要求回复。
第十条 通过谈心谈话,了解干部的思想动态,听取意见建议,开展批评帮助,达到化解矛盾、解决实际问题的目的。
第十一条 谈心谈话的内容应当保密,对谈心谈话中反映的重要问题,负责谈心谈话的同志要及时向组织汇报。
第十二条 对谈心谈话中涉及干部个人工作和生活上的实际困难,要尽力解决,对被谈心谈话人存在的问题,要跟踪了解改进情况。
第十三条 组织人事部门要认真抓好干部谈心谈话制度的落实,加强检查督促。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纪委和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