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澄迈县委员会全体会议任用重要干部投票表决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积极推进党内民主,完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制度,发挥党委全体会议对重要干部任用的决策作用,根据《中共海南省委员会全体会议任用重要干部投票表决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共澄迈县委员会全体会议(以下简称“全委会”)对以下重要干部(不含县级领导兼职)的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的投票表决:
(一)提拔担任县直工作部门(含派出机构、直属机构和直属特设机构)以及副科级以上重要单位正职的拟任人选、推荐人选。
(二)提拔担任县委工作部门负责常务工作副职的拟任人选。
(三)担任乡镇党政正职的拟任人选、推荐人选。
重要干部任用一般要经全委会投票表决。全委会闭会期间,因特殊情况需要任用的重要干部,由县委常委会做出决定,决定前应当征求县委委员的意见。
第三条 全委会投票表决,可以等额投票表决,也可以差额投票表决。是否进行差额投票表决以及差额的比例,由县委常委会确定。
第四条 全委会的投票表决由县委常委会主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公布县委常委会提名的拟任人选、推荐人选名单。
(二)县委组织部负责人逐一介绍拟任人选、推荐人选的推荐、考察和任用理由等情况。
差额投票表决时,可安排拟任人选、推荐人选到会作简短演讲或播放人选多媒体资料片等内容。
(三)对拟任人选、推荐人选进行审议。
(四)无记名投票表决。
(五)宣布表决结果。
第五条 审议时,县委委员是拟任人选或者推荐人选,或者与拟任人选、推荐人选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的,本人应当主动申请回避。审议后,回避的委员参加投票表决。
第六条 对审议中提出的有关问题,由县委组织部负责人作出说明。
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新发现一时不能核查清楚的重大问题的,由县委常委会决定是否暂缓表决。暂缓表决的,县委常委会应当在下一次全委会前作出是否继续提名的决定。继续提名的,应当提交全委会投票表决。
第七条 全委会投票表决时,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县委委员到会。委员可以投同意票、不同意票或者弃权票,但不得另提他人。缺席的委员不得委托他人投票,也不得另行投票。
第八条 投票表决时,以获得同意票超过应到会委员数半数为通过。
等额投票表决时未获得通过的人选,一般不再提名为同一职位的人选。
差额投票表决时未获得通过的人选,如果确需再次提名为同一职位人选的,应当提交另一次全委会投票表决。两次未获得通过的,不得再提名为同一职位人选。
第九条 投票表决设监票人、计票人若干名。监票人由县委常委会在县委委员中提名,提交全委会审议通过。计票人由县委常委会指定,在监票人监督下进行工作。监票人和计票人应当实行公务回避。
第十条 表决时收回的票数等于或者少于发出的票数,表决有效;多于发出的票数,表决无效,应当重新投票表决。
第十一条 表决会场设置一个或者若干个票箱,监票人先投票,随后县委常委会成员和其他县委委员依次投票。
第十二条 计票完毕,由监票人向全委会报告计票结果。主持人当场宣布投票表决结果。
第十三条 全委会闭会期间,按照下列程序征求县委委员的意见:
(一)根据县委意见,县委组织部将征求意见表、提名人选的基本情况、提名理由等材料,以书面方式送达县委委员。
(二)县委委员收到征求意见材料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意见以书面形式向县委组织部反馈。对提名人选可以表示同意、不同意或者弃权。不提出意见或者逾期不反馈意见的,视为弃权。候补委员的征求意见表不设同意、不同意或者弃权栏目,只设反映情况栏目。如遇特殊情况,县委委员本人可以电话或者口头方式反馈意见,县委组织部应当指定专人做好记录,该记录与书面意见具有同等效力。
(三)由县委组织部将征求意见情况向县委常委会汇报。
(四)经征求意见,超过全体委员半数不同意的拟任人选、推荐人选,县委常委会应当作出不予任用或者不予推荐的决定。
(五)县委委员反映拟任人选、推荐人选有重大问题的,县委常委会应当责成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并根据调查核实情况及时作出是否任用或者推荐的决定。对署名反映问题的,应当将调查核实情况向反映问题的县委委员反馈。
第十四条 全委会投票表决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尊重和保障县委委员投票表决的民主权利,体现委员的意志。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暗示委员同意或者不同意某个拟任人选、推荐人选。
第十五条 在投票表决和征求意见过程中,县委委员要严格遵守组织人事纪律。不准泄露提名、讨论、投票等情况,不准隐瞒与拟任人选、推荐人选的亲属关系,不准诬陷诽谤他人,不准接受拉票人给予的任何好处,不准参与有拉票意图的任何活动。
拟任人选、推荐人选不得进行串联、拉票、贿选等活动,不得对反映其问题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第十六条 县委委员和拟任人选、推荐人选应自觉接受监督。
凡违反规定的,应根据问题的性质和情节轻重,对主要责任人及直接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直至给予党纪处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共澄迈县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