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迈县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治理拉票行为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严肃干部人事纪律,深入整治干部人事工作中的拉票行为,努力营造风清气正的选人用人环境,进一步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政策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干部选拔任用中的初始提名、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谈话、会议酝酿、讨论决定等环节;党的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政协全体会议换届选举、村级组织换届选举期间;各单位干部人事工作中的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等环节严禁拉票行为。
第三条 在推荐、考察、选举、测评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拉票行为:
(一)本人或通过他人宴请参加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范围内人员,或向参加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范围内人员送钱送物,安排休闲、娱乐等消费活动,以游说、串联、打电话、发短信、发邮件、当面拜访、送材料、暗示等方式请求给予自己关照的;
(二)本人请托、接受他人出面说情,或通过举办同学、同乡、同事、战友等联谊活动,暗示或请参加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范围内人员给予自己关照的;
(三)主动为他人说情、打招呼,请求关照他人,或以各种方式参与、帮助他人拉票的;
(四)有其他拉票行为的。
第四条 对查核属实有拉票行为的人员,应予以严肃处理。
(一)在民主推荐开始前发现拉票行为的,当事人不得列入被推荐人选名单;
(二)在民主推荐中发现并查实的,当事人不得确定为考察对象;
(三)在考察过程中发现并查实的,取消当事人考察对象资格;
(四)在考察结束后或任前公示前期发现并查实的,已列为人选的,取消当事人人选资格;
(五)已经任职后发现并查实的,责令当事人辞职或撤职;
(六)在选举前或选举中发现并查实的,已列为候选人的,取消候选人资格,已当选的,依照有关程序予以撤消;
(七)参与、帮助他人拉推荐票的,同属严重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比照为自己拉票的行为给予相应处理。
第五条 对接受有拉票意图的宴请、收受拉票人礼品或参与拉票人安排的休闲、娱乐等消费的,给予批评教育,并视情节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六条 对确有拉票行为的人员,应记录在案,予以通报,并记入干部个人档案,作为评价干部的重要依据。受到组织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拔重用,涉嫌违反党纪政纪和国家法律的,由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调查处理。
第七条 县纪委、县委组织部和各单位纪检、人事部门为全县和各单位治理拉票举报的受理部门。对拉票行为的举报要本着从快从严办理的原则,认真查核群众举报的拉票问题。凡情节具体、线索清楚的,要限时办结。在考察期间收到的举报件,一般要在考察工作结束前办结。
第八条 组织人事部门在开展民主推荐领导干部时,必须同步发放《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治理拉票行为情况测评表》,凡测评满意度过低的,组织人事部门要进行调查。不满意度超过三分之一的,本次推荐无效,经调查属实的按前款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 本办法由县纪委和县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